欢迎访问装备制造资讯网!

装备制造资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基地装备 >详情

石家庄装备基地产业园豆于(「投资指南」河北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

发布时间:2024-01-26 14:48:36 基地装备 570次 作者:装备制造资讯网

一、园区省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石家庄装备基地产业园豆于(「投资指南」河北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

二、园区等级

省级

三、园区简介

河北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40个承接产业转移平台之一。其前身为“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是2006年石家庄市政府确定的“六大基地”之一,曾先后被批准为全国交通运输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全国首批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河北栾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外贸转型示范基地、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通用航空产业)、首批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区、河北省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河北省特色小镇等。

四、主要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设备等产业。

五、现有企业

石家庄城联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奥祥华脉科技有限公司

……

六、园区优惠政策

增值税、营业税

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4)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8)在石家庄市市区内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C、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9)设在石家庄市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目录范围的,可以其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自设备购置年度起延续抵免5年。

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70%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关税、进口环节税

(1)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继续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4)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5)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园区管理部门

河北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管委会

"1+N合作"

经济带网(www.iic21.com)秉承“共建、共享、共用、共赢”的原则,诚邀国内外各级政府机关、商会协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新闻媒体、企业单位、投资经营创业者等各类优质资源共同参与、各展所长,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多样化合作模式和合作机制,建立以经济带网数据中心为主体,共享资源、共谋发展,更好地推动经济带沿线:智慧城市平台建设、产业链型平台开发、地方产业经济宣传、产业供需数据分析、项目产品宣传推广、入驻园区招商对接、商务金融服务对接、战略学术研究等工作大发展。

合作方式

---资本合作---授权合作---产品合作

---技术合作---数据合作---市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