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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苏州有限公司高压制造部(西门子公司与苏州汇川技术、深圳市汇川技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4-02 12:00:12 制造技术 962次 作者:装备制造资讯网

西门子公司是发明名称为“在故障模式下具有高输出的驱动器”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9910××××.3,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5月21日。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操作多相电源的方法,电源的多个支路中各自具有串联连接的多个转换器单元,每个上述支路被连接在一个节点和各自的线路之间,在这一电源的成对的上述支路之间具有线间的电压输出,其特征是包括:检测任何上述支路中的故障单元;在每个上述故障单元周围提供旁路,以在任何具有至少一个故障单元的上述支路中形成一个电流通路;以及控制上述电源的支路中的单元,使上述线间电压输出变成最大,并且保持所有线间电压输出的幅值相等”。

被告苏州汇川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在其网址为×××.cn的官网发布了一篇名为《汇川海外中标!无电抗器无扰切换、机械式非对称单元旁路两项技术立战功》的文章,主要内容如下:“最近,汇川技术中标柬埔寨鸿俊电力改造项目,拿到高压变频器全额订单。在大牌云集的招标中,汇川缘何脱颖而出?我们不得不提的是无电抗器无扰切换和机械式非对称单元旁路两项关键技术的应用。……汇川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无扰切换技术已经历3代更新。……另一项关键技术——机械式非对称旁路,是当高压变频器某个单元发生故障时,将故障单元从主回路中分离出去,保证变频系统正常运转,提高系统可靠性。汇川机械式非旁路接触器线圈采用分布式供电,接触器的触点和线圈基本处于低压电位差,二者之间无需高压绝缘,保证安全;每个接触器的控制和检测部分通过每个功率单元完成,利用功率单元原有的光纤和主控系统进行通信,提高可靠性,降低成本。非对称旁路技术的优势在于比对称式旁路的输出电压高出8%-27%“。苏州汇川公司还于2017年10月26日在其官网发布了资料编号为L6210030、版本号为V6.0的《汇川技术-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宣传资料,资料中介绍的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包括HD90(S)、HD92(S)、HD93(S)三个型号。苏州汇川公司在《变频器世界》杂志2017年第10期发表了名为《汇川技术HD72变频专用电源在岸电行业的应用》一文,披露的HD72变频器的产品工作原理图。根据苏州汇川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信息显示,其HD9X系列高压变频器(包括HD90、HD92、HD93)分别运用在河北省邯郸市某钢铁企业的高炉鼓风机及烧结主抽风机、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莒山煤矿)的矿井提升机、河北省武安市某钢铁集团烧结厂、安徽某国投电厂660mw发电机组凝结水泵、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2×350mw机组、河北某建材公司矿渣微粉磨循环风机、宁波港集团远东码头岸电项目等有实际使用,其HD71型高压变频器在山东某轮胎厂的密炼机、HD72型高压变频器在宁波港集团远东码头岸电项目等均有实际使用。

汇川技术苏州有限公司高压制造部(西门子公司与苏州汇川技术、深圳市汇川技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8年7月13日,西门子公司向深圳汇川公司发函称,该公司的HD9X系列和HD71型产品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要求深圳汇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就具体赔偿与西门子公司展开谈判。2018年7月31日和10月25日,深圳汇川公司两次回函西门子公司称该公司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西门子公司再次发函深圳汇川公司要求其对其相关产品是否使用涉案专利技术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说明,但未果。西门子公司遂于2019年3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两种涉及操作多相电源方法的技术方案,现行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必须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为要件进行侵权判定,即便在缺少实物产品验证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材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所实际实施的具体方法,就可以之作为被诉的技术方案用于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苏州汇川公司在其官网和在公开媒体发表了有关HD9X系列及HD71、HD72型高压变频器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技术介绍文章,应视为其对上述相关产品自身采用的技术内容的客观描述,应当推定其真实反映了相关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本案西门子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涉及操作多相电源的方法的两个技术方案,现根据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在支路的功率单元出现故障时,设备即会通过实施专利方法的技术手段全面地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即实现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被完全固化在被诉侵权的设备中,当功率单元出现故障时,被诉侵权设备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的过程。因此,制造该被诉侵权设备的行为即属于实施了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人的权利。判决:一、苏州汇川公司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二、苏州汇川公司承担西门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三、驳回西门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原告负有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明责任,因被诉侵权实物最能直接且完整地反映其实施的技术方案,故在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原告一般提供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应明确的是,对被诉侵权产品、设备等实物进行勘验仅是查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并进行侵权比对的有效手段之一,即便在缺少实物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所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之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用于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在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对被诉侵权产品、设备等实物进行勘验仅是查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并进行侵权比对的有效手段之一,即便在缺少实物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所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之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用于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