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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军营制造技术(一篇文章,带你了解汉朝军法的演变,及其特点)

发布时间:2024-07-20 07:02:07 制造技术 754次 作者:装备制造资讯网

“军法”一词最初在《周礼·夏官》里有记载:“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

这表明国家在军事战争方面的重视,遇战事会专门设立相应的官职,制定相应的法律,而对于“军法”一词的理解也是各有不同,有观点认为军法指的是军队的组织编制、后勤抚恤,有认为是军事刑罚,但总体而言,都是针对军队以及围绕军事活动之中制定或实施的法律规范,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汉代军营制造技术(一篇文章,带你了解汉朝军法的演变,及其特点)

先秦时期的军法,往往大多是双方开战之前的口头宣誓,“三王或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或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或将交刃而誓,致民志也。”这些誓言或令行禁止,或用来振奋军心,比如熟知的《甘誓》、《汤誓》、《牧誓》等。

《说文解字·言部》记载:“誓,约束也。从言,折声。”段玉裁对此的注释:“《周礼》五戒,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亦约束之意也。”所以“约束”更多是战时的临时规定。

到战国时期出现铸刑鼎、写刑书的现象,于是开始慢慢由临时性的习惯法转变为稍显完善的成文法。

而《司马法·定爵》第三记载:“凡军,使法在己曰专,与下畏法曰法。”这表明治军时,将帅个人制定的法令叫“专”,军中不分等级必须遵守的律令才叫“法”,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汉朝的军法在执行的形式上,基本可以分为通行的基础常规成文法和临时颁布的“约束”两大类。

成文规定的“汉军法”

“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在古代的社会法律体系中,国法与军法不属于一个体系,针对的群体也不一样,显示出治国和治军的不同之处。

治国需要的是驭下宽仁,待民如子,以德行服众;但是治军却需要严明纪律,对军人要“齐之以武”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作用,因此军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整个两汉的军事行动都是掌控在统治者制定的军法范围内。

西汉建立之初,刘邦就下令:“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

这里所说的“军法”,就是惩治军中犯罪的专行之法,与萧何所制定的普通律法不一样,此举主要是通过韩信重新申明军中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将先秦和前朝固有的在军事方面约定俗成的内容制定成常规制度,另一方面也顺应新政权的建立跟进军事方面的新规定,着重体现新朝的制度建设和成就。

所以在这之后,就被正式称为“军法”或“汉军法”,以此来区别先秦军法,并作为一种时人所熟知的成文法存在。

在军事领域行军法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赏赐还是惩罚都是要比一般普通的律法要重,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军法的适用范围只局限于军人:西汉初期,刘章在行酒时用军法斩人,两汉交替之际鲍永行军法稳定一方,董卓独揽大权以军法威胁群臣,这都表明在政权不稳或者权臣独揽的情况下,利用军法的严酷性可以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所以“军法”有时也是专横的代名词,这都是取决于政治实权者的操控。

由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两汉军法的内容,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西汉初韩信申明的《汉军法》也是参考古书典册,结合自己行军打仗的经验,对军队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编订,沈家本总结的汉军法条例和事件,都是按照韩信所订立的军事犯罪的条例。

但是,只依靠韩信的一次立法并不能一次性的解决所有的问题,两汉战争不断,时时涌现出新状况,所以后世也在不断的改进补充,慢慢把军法的范围,扩大到除了军事作战之外的军事训练,边防守备,赏赐后勤等范围。

两汉虽然有《九章律》这样的法律条令,却没有单独在军事方面颁布专行的《军法》,主要也是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战时为军,平时为民,但是有关军事管理的内容一直分散在相关的《关津令》、《烽燧令》、《越宫律》等律令之中。

临时性的“约束”

比起国家层面制定通行的有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来讲,临时性的“军约”或者“约束”就更加灵活,一般都是统帅和主将个人发布的命令,针对的问题也更加具体,有特定的场合地点或者特定的时间段,可以是对于军中纪律的申明,也可以是平时训练的规定。

先秦的田穰苴在“行军勒兵,申明约束”之后,杀了不守时的庄周以及惩罚了景公派来赦免庄周的使者;孙武用吴王后宫众人讲明规则来演练军事,“约束既布,乃设鈇钺,即三令五申之。”但是众妇人仍旧不听,就以军法斩杀为首姬妾,这种临时所作出的“约束”与长期稳定执行的《军法》是不同的,应用于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段,等时间过后随时可以撤销,而且将帅是可以自行决定,甚至像战国时期赵国驻守北部边境的良将李牧,可以制订出“匈奴即入盗,急入收保,有敢捕虏者斩”这样的“约束”。

匈奴入侵时,要迅速收拢人马退守营垒,实际上是根据当时双方已有的军事实力,制定的作战计划,不恋战保存实力,所以每次匈奴来犯都出师不利,而赵国人马物资都没有什么损失。

两汉时期也继承了这一原则,文帝后元六年,匈奴大举入侵边境,周亚夫驻军细柳营,文帝前来劳军时被“将军约,军中不得驱驰”为由禁止策马疾驰,而下马前行。

细柳营中的这个约束,显然是周亚夫针对自己的部下和管辖的属军制定的,在其余的军队并不适用,因为同时还有霸上和棘门的驻军,见天子也并没有不让进入军营和驰行,甚至“直驰入,将以下骑送迎。”

永光二年陇西郡羌族反叛,右将军冯奉世奉命出征,元帝下诏书慰问他的同时也责问之前战败是否“以恩厚未洽,信约不明也?”军将的治军“约束”统治者,是无法参与和制定的,“约束”的宽严与否也关系到战事的成败;西汉末的赤眉起义的首领樊崇甚至“以言辞为约束,无文书、旌旗、部曲、号令。”这种口头上的“约束”易于在下层民众之间传播,虽能迅速召集人马但是效力一般,与其对抗的翼平郡连率田况就对征发而来的士卒“授以库兵,与刻石为约。”将军法刻在石头上,更便于赏罚;而东汉的将兵长史郅恽甚至直接在军中提出“不得断人肢体,裸人形骸,放淫妇女”的具体的临时约法用以立威。

由此可以看出,一军的统帅和军将是有权利,在所统帅的军队之中实行自己制定的“约束”,由于战场的形势瞬息万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的调整,这个时候“约束”的灵活性就得以体现,将领可以不受上级或者传统成文条例的束缚,凭借自己的经验做出做判断。

总体而言,两汉时期的军法,以成文的“汉军法”为主,辅之以战备时将领临时性的“约束”条例,初步囊括出军事法律制度的雏形,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汉代军法的特征

汉代的军法在制定和存在形式上,有成文法和临时性约法的区别,若是从实施整体而言,汉代的军法有不同于其他律令法制的特征,而这些特征也成为军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并且具有特殊性的原因。

一、惩罚严苛

由于军队维护的是国家的安全,一方面可以抵御外敌攻击造成的政权倾颓,另一方面也需要镇压内部的叛乱,来维护国家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所以军人参与军事活动的一举一动都关系非常,相关的律令也需要严格制定与遵守,尤其是对于军人犯罪所应接受的惩罚更需要具有严苛性,严刑峻法才能让人心生惧意,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可以令行禁止。

(一)死刑在军中的广泛运用

死刑作为直接剥夺人生命的一种刑罚,在整个刑罚体系之中威慑力最大,也最为残酷。

而它在军中的广泛应用,就是汉代军法严苛的表现之一。

汉代军人犯罪之后,被处以死刑的不在少数,处以的罪名也比较繁多。

军中按照职位的高低分为军将、军吏和士卒,所以所犯的罪行也有不同。

汉代军人在军事作战过程中,会出现以上的罪行,导致作战的失败。

这些战时所犯的罪行一般难逃死刑,当然有军功的将吏可能会以此赎罪,但基本比例较小,死刑的惩罚对于军人而言是比较普遍的。

普通士卒战场上一旦发生触犯死刑的罪行,将领可以直接就地格杀,中上层将吏多数会战后返回军营或征还回朝行刑。

所以当冲锋陷阵和犯以上罪行都难逃一死的时候,军人可能会选择上阵杀敌,也可以光荣战死接受朝廷抚恤,运气尚可的话还可以有军功傍身,而这也正好从侧面达到了施行严苛军法的目的。

(二)处罚从重

相比于普通百姓,军人身份特殊,承担着保家卫国的责任,所以军人所犯罪行的惩罚要重于一般的百姓。

西汉初期吕后与刘氏诸王饮酒时,遇到有逃酒之人,刘章请以军法斩之,而在军法中,作战临阵逃亡之人会被斩首,在这种情形之下行军法未免不妥,但高后虽“大惊,无以罪也。”

除此之外,军人若是犯有“后期”之罪,延误战机应当斩首,甚至是传递军事文书如果留迟的话也需要细究原因,但是普通的吏民如若服役后期,有的便是责骂与罚钱;若是“逃亡”之罪,军人战场上就会被就地诛杀,若是服役逃亡,一般吏民有可赦免的余地,但是军人情况特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记载了一名叫“毋忧”的蛮族士卒在服役途中逃亡被逮捕,吏议的结果是腰斩或者不议,但最终廷尉的审判却是结合其身份的特殊性,选择了从军法方面判定而不是普通吏民的逃亡,惩罚也是选择从重的腰斩。

而且从出土的上孙家寨汉简来看,对军人犯罪的惩处,除了内容残缺或者未提及的处罚以外,其余基本都是死刑,这些都可以体现出惩罚的从严从重。

所以无论是死刑在军事惩罚中的广泛运用,还是相比之下的从重惩罚,这些都体现了汉代军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的律令更加严厉苛酷,其实也可以从侧面反映了汉代继承秦制重刑重罚的思想。

二、条贯详备

汉代军法的内容,虽然并没有单独完整如一的律令呈现,而是散落在其他律令之中,但是并不代表有所缺失,相反汉代的军法不仅仅有对于军人犯罪之后的惩罚条令,也涉及到了军队的征调、训练、军事的作战和守备之法以及对于军功的赏赐和军人的抚恤善后,与军人相关的各个方面的规定都有涉及。

对于军队的训练而言,汉代军人接受的军事训练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兵种也有不同的训练方式来加强军人的作战能力,其中射击和搏击训练“习手足,便器械。”可以锻炼士卒的反应灵敏程度和耐力的持久性;战术和军纪的训练可以团结军队内部士气,最大限度的发挥军队的战斗力,比如西汉武帝时期“岁时讲肄,修武备云。”其中的“讲肄”就是学习兵法战术的;而对于军队的后勤和守备之法的规定,可以为战事提供强大的后盾,粮草的充足准备和医疗条件的改进可以保证军人的身体素质;战后对于浴血奋战军人的赏赐制度和对战死沙场军人的相关抚恤等善后制度,给予了军人一定程度的关怀和优待。

除此之外,统治阶层还会举行有关军事方面的大型活动,并亲自主持,以示关心,所以逐渐形成校阅军队的相关制度以及讲武的社会潮流。

校阅军队在传世史料和出土文献中的记载多为“都试”、“秋射”的形式。

都试的内容也多因地而异,“岁终郡试之时,讲武勒兵,因以校猎,简其材力也。”而讲武的社会风潮,则是在东汉时期流行开来,尤其是东汉灵帝时期,为了震慑地方起义“诏进大发四方兵,讲武于平乐观下……列步兵、骑兵数万人。”

由此观之,汉代军法的条贯清晰,内容相对详尽完备,比之先秦时期的“军法”、“兵法”不分的情况已经有很大的改进,并且随着战事的发展,军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且也为后世军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三、与国法关系紧密

国法指的就是一个国家的法纪,是维持王朝运行的基本大法。

社会各项关系的展开和制度的维护,都需要国法来作为根基,任何人都无法撼动。

先秦的李离是晋文公时期的狱官,因为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晋文公有心饶恕却被拒绝,最后以身殉法,以卫国道,因此“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公以正国法”也成为了捍卫国法的佳话。

到了汉王朝建立之后,各种社会制度纷纷确立,但需要强调的是汉代的一部分军法并不单单存在于“汉军法”和各临时性或口头性的“约束”中,而是被纳入国法,成为通行全国的律典,适用对象也变为全体民众。

例如谋反降敌之人既有军人也有一般的官吏,所以惩罚也是一视同仁;参与戍边的除了专职军人也有服役的平民,《二年律令·兴律》简397-399记载:“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这条规定中“当戍”之人与“奔命”如果有违律令都会受罚,这就是军法国法放之皆准的惩罚方式。

因为两汉时期国家兵役,以及相关的徭役制度混杂施行,在服役的同时,这些人也是以军人的身份,从事日常的武备修整,所以就促使军法中的一部分规定,为他们所接受和熟知并逐步转变为国法。

并且在特殊时期,国家也施行军法以稳定社会秩序,禁奸除邪,镇压不法势力,所以汉代的军法国法关系密切。

综上所述,汉代的军法在形式上分为成文“汉军法”与临时性“约束”,相互补充。

在内容上,吸取前人精华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与军人相关的各项规定,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在影响上,相对详备的军法,对于保证战事的胜利以及维护政权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是制度层面的军法与现实中施行的军法无法绝对统一,所以就会出现军人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