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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授权书(最高法院案例|对证券账户资金存取运作授权,效力及于资金账户)

发布时间:2024-05-09 04:57:59 机械制造 480次 作者:装备制造资讯网

对证券账户资金存取运作授权,效力及于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所有人授权他人对其账户资金存取和运作,应视为授权他人使用证券账户设立资金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

机械制造授权书(最高法院案例|对证券账户资金存取运作授权,效力及于资金账户)

标签:|证券|交易指令|证券账户抵押融资|资金账户

案情简介:2001年,程某向何某出具授权书,授权何某使用其证券账户资金存取、交易、抵押融资。嗣后程某主张何某以其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和证券向机械公司进行抵押融资超出授权范围,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依《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设立证券账户并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托管和过户、对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证券交易后清算和交收。证券账户既是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亦为证券投资的记账凭证,对投资人而言,证券账户具有唯一性。资金账户是投资人在证券账户设立后,选择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前存入交易资金并与银行账户对应而设立的账户。资金账户可因不同证券公司开户发生变化,但当选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设立后,资金账户则具体固定。资金账户从属且对应于证券账户,是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基础,仅有证券账户不能进行证券交易,二者不可分割。②根据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不可分割性,程某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何某对其证券账户资金存取和运作,即是授权他人使用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在此前提下,授权证券账户抵押融资,即是授权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抵押融资。程某授权何某使用其证券账户资金存取、交易并可抵押融资,那么何某以程某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向机械公司抵押融资,即是以资金账户中所有资金和证券设立抵押担保。何某以程某账户抵押担保行为,未超出程某授权范围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担保法》禁止性规定,故本案抵押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程某应以其资金账户对应的证券和资金价值为限对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根据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不可分割性,证券账户所有人授权他人对其证券账户资金存取和运作,即是授权他人使用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在此前提下,授权证券账户抵押融资,即是授权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抵押融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5号“某机械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纠纷案”,见《证券账户抵押融资是否成立的认定——程红、彭鲁与何冰、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华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等委托理财纠纷案》(审判长贾纬,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V9-201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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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