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装备制造资讯网!

装备制造资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机械制造 >详情

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复卷机(佛山中院 发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5 13:07:14 机械制造 295次 作者:装备制造资讯网

佛山中院受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经过该院法官努力,促成和解。佛山中院供图

“剑牌”标识用于宣传瓷砖商品,是否侵犯了“箭牌”的商标权?侵犯蒙娜丽莎瓷砖的商标权,320万元的赔偿判决是怎么“出炉”的?广东飞鹿状告佛山飞鹿不正当竞争,为什么反被判赔偿?

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复卷机(佛山中院 发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4月2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发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以及2021年佛山中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该白皮书显示,2021年,佛山法院共新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682件,这些案件呈现出与佛山市产业结构及行业分布密切相关的特点,制造业领域案件占比较高,其他还涉及电子电器、建筑材料、食品饮料等多个行业。

特点:纠纷与本土产业结构和行业分布密切相关

以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价值逐渐凸显,保护企业品牌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期待。

2021年,佛山法院共新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682件,其中一审案件1490件,二审案件192件;商标权纠纷案件1507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75件。

白皮书显示,纠纷呈现出与佛山市产业结构及行业分布密切相关的特点,制造业领域案件占比较高,其他还涉及电子电器、建筑材料、食品饮料、服装服饰、日化用品、零售等多个行业。

同时,被诉侵权主体中以终端销售商、零售商为主,产品生产商较少,出现批量零售商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而引发的纠纷。

举措:完善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机制

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实现创新发展向高质量快速跃升”,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关注。近年来,佛山中院通过采取多项有效举措,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结合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状况,制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注重延伸审判职能三个方面为全面加强佛山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作宏观部署。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质增效。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工作,采取线上庭审、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提高审判效率。

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多渠道多角度推送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热点事件和案例,依法打击与正面引导并重。

除此之外,佛山中院还引入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调解员入驻诉前和解中心,建立贯穿诉前、诉中、判后全流程的调解工作机制。

建议:诚信经营依法维权

白皮书向社会提示,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权利瑕疵”。

使用商标过程中应当妥善维护商标的显著性,防止商标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避免在日常使用及日后维权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在主张赔偿数额时,要积极举证,搜集包括交易平台统计的销售数据,新闻报道、官方网站、宣传材料中记载的交易数据以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销售规模、流通地域、总销售时间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规模、可能的侵权获利。

同时,白皮书提醒销售商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小的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坚持诚信经营,树立品牌意识、商标意识,拒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对进货渠道和商标标识的审查,注意妥善保管正规进货单、销售单、发票、收据以及能够证明交易习惯和交易过程的相关证据。

典型案例解读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

【案情简介】广东飞鹿公司以佛山飞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飞鹿”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佛山飞鹿公司。经审查,飞鹿厂比广东飞鹿公司成立时间早、知名度及影响力高,佛山飞鹿公司是飞鹿厂的关联公司,故佛山飞鹿公司使用“飞鹿”字样并无攀附广东飞鹿公司的目的,法院判决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后,佛山飞鹿公司以广东飞鹿公司提起上述诉讼属恶意诉讼为由,再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之前生效判决已明确:广东飞鹿公司对“飞鹿”字号不享有独占性权利。广东飞鹿公司作为该案的当事人,向佛山飞鹿公司提出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其行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决广东飞鹿公司向佛山飞鹿公司赔偿7万余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明知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权利边界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傍名牌”判赔320万元案

【案情简介】蒙娜丽莎公司是第22539639号“超石代”及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样等标识构成侵权,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及使用“超石代”字号,赔偿损失320万元。

佛山中院认定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综合考量侵权企业的获利数额、侵权行为类型及持续时间、经法院责令而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侵权企业赔偿32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充分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判赔数额低”等问题探寻了法律途径。

窃取机械设备图纸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被害单位宝索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公司,其独立研发并生产了若干款面巾纸折叠机、卷纸复卷机等纸巾机械设备,并对上述设备的生产图纸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被告人谭某光在犯罪期间任职于宝索公司,被告人李某安则曾任职于宝索公司,犯罪时已离职。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安伙同谭某光窃取宝索公司上述设备相关图纸资料后转发给案外人,并收取好处费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光、李某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谭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李某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作为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承载着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保护商业秘密,对经营者促进技术进步、获取竞争优势有着重要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

1.恶意起诉涉外定牌加工企业案——佛山市顺德区曼邦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澳立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佛山飞鹿电风扇有限公司诉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3.“傍名牌”判赔320万元案——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未合理避让注册商标案——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黄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代理销售商虚假宣传案——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加工企业“搭便车”使用名牌商标案——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益友线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擅自使用他人店铺装潢不正当竞争案——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诉佛山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8.申请撤销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驳回案——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9.假冒生产N95口罩案——王某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10.窃取机械设备图纸商业秘密案——谭某光、李某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撰文:唐梦陈文伟郑正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