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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行业职工查体项目(机械安全检查内容汇总)

发布时间:2024-07-20 05:29:27 机械制造 544次 作者:装备制造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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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机械制造行业职工查体项目(机械安全检查内容汇总)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3.1条

2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3.2条

3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4条

4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7条

5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

6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2条

7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5条

8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

9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7.1条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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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可能减少进入危险区,防护装置和机器的设计应使其能不用打开或拆卸防护装置就可进行例行的调整、润滑和维护。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18)第5.1.2条

11

用于防止进入危险区的防护装置,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身体的各部位触及危险区。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18)第5.2.2条

12

防护装置的制造不应使其暴露锐边和尖角或其他的危险突出物。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18)第5.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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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装置的设计应使其能正常地承受可预见的来自机器部件、工件、破碎的刀具、喷射的固体或流体物质的冲击,以及由操作者引起的冲击等。在防护装置装有观察板的场合,应对这些观察板的材料选择及其装配方法予以特别地关注。这些材料的选择应使其具有适合承受喷射的物体或材料的质量和速度的特性。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18)第5.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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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18)第6.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