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厂属于几级负荷(供配电中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负荷的分级应符合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
1.一级负荷
1.1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安防系统用电及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用电等;
1.2Ⅰ类汽车库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1.3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等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
2二级负荷
2.1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
2.2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的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2.3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用电。
2.4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以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的电梯、水泵、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
居民用电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均为三级负荷。